暑假期间赵先生给儿子报名了国学培训课程,培训机构承诺如对课程不满意且未上满五节课,可无条件退款。就这样,赵先生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两次课后赵先生觉得课程质量与宣传时存在较大差异,随后与机构协商退款。因与培训机构协商退款未果,赵先生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培训机构向赵先生退还培训费用28000元。
案情简介
赵先生决定让儿子利用暑假培养课余兴趣。在朋友的推荐下,赵先生找到一家培训机构,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由培训机构向赵先生的儿子提供30节国学课程,每节课学费1000元,共计3万元。培训机构承诺,如上课不满意,且未上满5节课,可无条件全额退费。
然而,陪儿子上过2节课后,赵先生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内容、质量与其推销课程时宣传的差距极大,课程与当时承诺的明显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因此,赵先生决定不再继续上课。因与培训机构协商退款未果,赵先生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28000元并支付利息。
培训机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培训机构支付了培训费用,约定由培训机构向赵先生的儿子提供国学课程培训,双方都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赵先生主张授课内容与该培训机构推销宣传内容严重不符,且该公司承诺上5节课之内不满意可全额退费,因此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在没有相反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并无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培训机构向赵先生退还培训费用28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与宣传明显不符,赵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对方退还相应课时费。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