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就相当于考古,是对客观事实的一个还原的过程。案件的办理结果依赖于证据,但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定等于客观事实,只是一个法律事实。认定这样一个法律事实,需要确立一套证明标准,即一个案件的证据需要达到一个什么要的程度,才可以最终定案。
就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而言,我们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而你所说的“排除合理怀疑”,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下,是对“确实、充分”的解释、是检察官、法官对于全案证据的一种内心的判断、确认。
说的再通俗点,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矛盾得到合理解释)。”
由于:“排除合理怀疑”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排除合理怀疑”主要体现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一种心理活动、一种内心的确认,是他们在综合分析全案的所有证明、认真审查后达到内心确信的一个过程。
举例:一个盗窃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18年12月20日晚8时许,甲在美丽岛小区123幢110号房内,窃得被害人乙存放在家中的人民币现金10000元、照相机1部、苹果手机1部。
那认定的这个犯罪事实得均有证据支持,比如,犯罪事件、地点、被害人失窃照相机、手机和现金的证据、甲的主体身份证据、现场的痕迹证据等等。在你审查完全所有的证据充分、取证程序合法后,得最后再内心确认下,这个案件有没有“排查合理怀疑”?如果没有,就得继续补充证据、完善证据,如果你可以确信,那么定案。
附:
1.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有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说,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相关的条款;还有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说;还有我国的“确实充分”说。
2.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现行法规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即,基本法对“证据确实、充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3.是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但需要排查的不是永无边界的怀疑,毕竟,基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每一个案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还原为客观事实。所以,这里排查“合理”怀疑即可定案。合理怀疑,一般应指:基于常理常情、基于有依据的怀疑、基于正常逻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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