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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家里一个长辈打电话给我,他是卖矿山机械的,看新闻说矿机价格大涨,他说没有这回事啊,新闻怎么乱说呢,自己的挖掘机明显没涨啊。我和他解释了半天也不知道他听懂了没有,反正就是说新闻说的矿机和他卖的那个不是一码事。
矿机没太解释清楚,不过他对加密货币产生了浓厚兴趣,又是上网又是到处打听,还计划买几个。
一般来讲,我这个长辈是真正的财经界大佬,他这人巨封闭,如果他开始打听什么东西,这玩意往往已经有点风险了,他开始筹钱入场的时候,那玩意就会因为他的入场直接崩了,屡试不爽,认识他的人都叫他“投资冥灯”。
这次更神,正在跟我打听怎么买以太坊,加密货币直接就崩了,这两天以太坊都要腰斩了。他很内疚,觉得上次搞崩茅台后,这次又把加密货币给搞崩了。好在他除了投资不靠谱,其他事还挺实在,所以投资基本上都亏了,生活也没大受影响。
正好这几天不少人也在问挖矿的事,我又认识不少挖矿的人,正好给大家解释下。
文章的开始,要严重申明一句,这个行业水很深,绝大部分人把握不住,不要随便掺和。
1
起源
数字货币出现在2008年,当时正在金融危机,大家一起热烈讨论到底怎么应对各国央行无底线放水,于是加密货币这个概念开始兴起,主要炒作三个关键点:
去中心化,也就是没有央行参与,也就不会有人滥发;
无监管,抓到犯罪分子只要他自己不开口交代,谁都没法打开他的钱包。不过一般会开口,争取一个坦白从宽少判几年。一旦开口就是政府的了。很多国家自己不挖矿,但是政府却拥有大量比特币,就是因为打击犯罪过程中缴获了不少币,让政府成了大量比特币持有者;
稀缺性,很好理解,数量有限,代码里写死了,比特币最终有2100万个,其他币或多或少,反正不会无限超发。
如果实在理解不了比特币为啥有这么多人追捧,就把它理解成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黄金”就可以了,说到这里,你可能纳闷这TM一串数字怎么是黄金?
其实吧,这玩意本身是“观念”,或者共识,并没有多少道理,安拉,耶稣,佛陀什么的,都差不多,信则有。而且跟比特币差不多的币有很多,大家只认比特币,可见这本身就是信仰加成,那个狗狗币,也是拷贝了比特币的代码,改了几个参数,要是没马斯克,一直都没啥价值。
当然了,我也不太确定它是不是黄金,不过它的信徒确实这么认为,而其他人看到了炒作商机,也就有了我们今天看到的上蹦下跳的各种币。
这些币从一出现就非常闹腾,价格一直都跟过山车似的。而且因为它的谜一样的非主流行事风格,从一开始就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然后就产生了“高端玩家”和“业余玩家”,还有大量矿工。
我还真认识一个高端的。他以前有过万吧来个比特币,那时候比特币还不值钱,他还到处送人,大家都知道他确实有不少。后来比特币经历过几次大起大落,狂涨的时候大家觉得要上五十万美元,狂跌的时候又觉得泡沫终于破裂了,参与者也都跟着价格的波动各种闹腾。
他也一样,经过一系列微操,等比特币真涨起来的时候,他的币已经基本都折腾没了,这也是绝大部分人玩币的经历。
不过他突然意识到了手里没币了,但是真正的炒币才开始了,到处宣扬自己通过炒币已经财务自由,又是卖课又是讲座,现在应该是真财务自由了。这倒是有点像2016年有个房地产博主其实一套房都没,到处教别人买房赚钱,然后自己赚到了钱成功买房。还有一个职场博主,他上班的时候年收入没超过十万,开始做职业规划师,自己不太会上班,但是教别人上班倒是赚到了钱,都挺魔幻。
说到这里,就需要讲讲这些币哪来的。
大家应该在电视里见过采矿吧?圈定一块矿山,各种机械和人在里面劳作,矿工们把矿石一块一块的挖出来,有用的留下,没用的丢掉,这个过程在数字世界里面也每天都在上演着,在这里也有矿种有矿场有矿工有矿石。
可以说不同的数字货币就如不同的矿种,就如现实世界挖矿,有的矿山是金矿有的是银矿有的是铜矿。
金子比较稀缺,那就是比特币;
银子一些,而且也便宜一些,那就是以太坊;
铜非常非常多,而且价格非常便宜,那就是其他各种非主流币。
每种币都是一套代码,完全公开的,都多多少少抄了比特币,我这两天把中本聪最早的那个版本的代码看了一遍,不到两万行,大概理解他的意思了。
而“挖矿”,本质就是用计算机做一个巨复杂的数学算法(也就是一遍一遍运行哈希算法,倒也不是特别难,就是超级繁琐),谁家的计算机先算出来,谁就会获得奖励比特币。
数字世界里,每个矿种也都是独立的,有的是挖比特币有的是挖以太币有的是挖莱特币,每一种矿都如同一座座巨大的矿山,无数矿工在里面挖掘。而这些矿,大部分都是抄了比特币的代码,
大家用计算机挖矿的地方就是矿场,不同矿场的规模区别很大,有的矿场大到占领现实世界中的整片山,为了挖矿要建立起自己的电站,每个月的电费能达到几百上千万,变电所的规模可以给一个小县城使用。而小型的只是个几平米的小机房,就搭建在一个房顶的铁皮棚子里,或者抖音上不少宅男家里也有几块显卡组成的微型矿机。
有矿场自然也就有矿工,不过在数字世界挖矿的都是机器,人类都是管理人员,每个人都管理着这些机器挖矿,负责矿场的建设,日常的维护,机器的购买与修理等等日常琐事。
所谓的矿石就是各种数字货币了,也是挖矿的意义所在,挖出来就可以把获得的货币收进自己的数字钱包,可以使用也可以按照汇率兑换现实世界的货币。
听起来和现实的挖矿区别不大吧,其实如果从挖矿上说,区别还真不大。
前面说了数字货币,最大的特点就是去中心化,也就是这些各种虚拟币没有管理者,每个人都可以随意拿着设备来挖。
在数字世界里,要想解出那个复杂的数学题,需要挖的数量非常非常的大,耗费的能源几乎和挖一座真正的矿山一样,而且前期投入很大,“挖”这个词很好的形容了在区块链世界,寻找数字货币的工作难度。
既然这样,小伙伴估计要想了,既然是大家一起挖,但是来挖的人那么多,每个人的力量在整个矿场里面都只会是一点点啊,这样的话挖到的可能性不就很低了么?如果运气不好,可能很久都挖不到啊,收入会非常的不稳定,但是每个人的投入都是实实在在的,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呢?
放心,但凡跟钱只要沾边的事情,自然都有人想到了,而且都有解决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矿池”,原理就是把一群分散的大大小小矿工们集合在一起,每次挖矿大家一起上,齐头并进的开挖,人多力量大,一群人挖到的可能性就比单打独斗高多了。
等到挖到数字货币,大家按照各自的挖矿效率,也就是所谓的“算力”来分配,算力大的自然是多分,少的就少分,就算你运气不好其实一直都没有挖到过,但是只要是把你的矿机连到了矿池,你就算加入了组织,组织就承认你为其中一员,组织里面不论是谁挖到了都有你一份,你挖到了也要分给组织里每人一份。
所以有的挖矿的说自己每天挖到0.0001个比特币,或者0.002的以太币,都价值几美元,大家不要以为这些数字货币挖出来的时候是碎片,挖的是整块,但是是整个矿池里面所有参与的矿机挖出来的,然后按劳分配给了大家。
2
矿工的世界
那现实世界中,挖矿的都是什么人,都在哪里,都是如何生活的呢?
我正好认识一些这样的人,早年跟我是同事,后来经常出差,在飞机上了解了这些东西后,开始着手操作。
我这次联系了其中一个,让他跟我说下这玩意到底怎么玩。
前面说过矿场有大有小,我这个小伙伴自己曾经和个朋友建过一个很简陋的矿场,说是矿场其实就是一座居民楼的楼顶,当时买了一百多块显卡,接上了个矿池,电线也是自己接的,每个小时15度电。挖矿需要注意的事情非常多,最要紧的一个是降温一个是除尘,一张张显卡就是矿工,最怕的就是热,因为规模小地方够大,当时尽量距离大一点,楼顶比较高风本身大,散热的问题还好,但是除尘有点要命,城市里面灰大,时不时吹吹灰。
至于挖矿本身,没有太多可说的,反正就是天天纠结的很,担心价格跌了,担心机子坏了,担心电压不稳,在里面看着又没啥事情做,离开了又怕出问题,甚至做梦梦见被人把东西都偷走了。
由于那些币的价格一直在波动,所以大家的心态就跟着一起动。币价高涨的时候,一天能赚好几千,自然是开心的不得了,在朋友圈刷什么类似“矿工的日常就是躺着赚钱,哦不,偶尔躺累了也站着赚”,有时候币价狂泻,挖一天赔一天,又哭爹喊娘说是“打工人的命,创业者的病”。
这里要说个事情,全世界每年数字货币挖矿耗费多少电能?这个数字可能比大家想象的要大很多,因为统计的不一定完整,估计是在1200亿度到1500亿度之间,估计要占到全球发电量的0.5%。
能耗这么大,矿机和电费占了挖矿投入的绝大多数,而电费更是大头,所以挖矿能不能赚钱,最主要就是矿场的选址,前面说挖矿散热高耗电大,选址最好是在又冷电费又便宜的地方,一来电费便宜可以省钱,二来天气冷的话,降温要花的钱就少多了。如果找到这么一个地方,大量的矿主都会扎堆跑去建立矿场。
世界那么大,各种各样的地方都有,全世界最大的矿机聚集地就在中国四川,准确的说是在四川西部的高原山区,也就是四川去到西藏那里,至于有多集中,说了你可能都不信,全世界的算力中国占了一半,四川的算力占了全国的一半多,差不多是全世界1/3左右。
这么夸张的成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那地方实在天生地理位置好,川西高原是往西藏去的,西藏是什么地方?全世界最高的高原,不是冷而是非常冷,开个风扇就足够降温了。
冷也就算了,这里水资源又特别的丰富,有多丰富?这里可是黄河长江的共同源头,水资源丰富就是说能建设水电站,而水电特别是大型水电站,发电的成本低是一方面,能够提供足够的电力是主要好处,而且川西的山区分丰水期和枯水期,丰水期水量大的惊人,产生电能特别得多,至于有多么的多,这里算力大到如果从丰水期转到枯水期,全世界的算力能降低10%以上,小伙伴们可以想象一下。
但是这么多电外送困难,电价也会大幅度降低。所以就有口号说“丰水期回本”,也就是在一个丰水期内就把设备的投入全部赚回来,今后就是纯利润了。
在一个足够冷的地方,边上还有足够便宜足够大量的电能,这种地方天生就是来挖数字货币的啊。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基建狂魔的属性,外加强大的工业生产能力,正常说川西高原那个地方,海拔那么高,山那么多,环境可以用恶劣来形容。如果是别的国家,基础设置估计都不完备,不要说在那种偏僻山区建设那么大量的机房和水电站,就是修个合适的路都比较困难。
好在这个问题对于我国来说不是问题,大量物资被送到川西,矿场和水电站也就建起来了。
至于中国的工业生产能力,就是在全世界,专用的数字货币挖矿机是中国人最先发明出来的,到现在也是3/4由中国产的,基本上垄断了专业矿机的市场,每年都要大量的出口。
你问我啥是专用挖矿机?这就要多说两句了。
最早的时候,挖矿大家都是用的CPU。CPU类似一个大学生,可以搞复杂的运算,比如微积分,但是人少,不能同时并行搞很多运算。显卡里其实也是个CPU,不过原理不大一样,相当于塞着一堆小学生,每个人算力都不强,不过人多,可以同时搞很多运算。正好挖矿这种需要人多同时处理一堆简单运算的功能,就用上显卡了。
于是有人拿显卡来挖矿,显卡这东西设计就非常适合简单运算,挖矿比起CPU专业得多了,等于就是一大堆挖掘机,所以自从数字货币热度提高,显卡价格也被炒高,等币一大涨,显卡也跟着大涨,这被称为“矿潮”。而一旦币价跌了,显卡价格也跟着跌,这被称为“矿难”。而显卡的价格上上下下波动的如同玄学,我认识的小伙伴还真有靠贩卖显卡发了的。
不过虽然显卡挖矿比CPU快了不少,可是大家依旧想更快,这样一来真正的专业工具出现了,中文名字太长不说了,英文简称ASIC,一般叫“专业矿机”就可以了,这玩意就是专门干挖矿这一件事情的,而且只能挖某一个矿场的。应用方向越窄自然效率越高,比起还能做图玩游戏的显卡,效率高了百倍以上,所以一出现就几乎横扫市场。
不过专业工具自然也有专业工具的问题,就是只能在特定矿场使用,而且价格非常贵,比起显卡投入要大得多,而且因为速度太快,相应的对于环境要求也要高,如果要挖,前期的投入比起显卡高多了。
因为专用,去挖别的矿场就必须重新买设备,而现在各种数字货币有很多种,设计生产某个矿场的专用设备是要不少钱的,所以只有几种数字货币有专用的矿机,如果这种币的热度不够高,就好象这个矿场不够大,设备厂家是不会去设计生产的这个矿场的专业设备。
3
候鸟
那个朋友两个人带着钱,先坐飞机,然后改汽车,跋山涉水的来到四川,两人原本都是普通的城市白领,到了那里就傻了,完全不知道从哪里下手,知道应该盖厂房接电接网络然后挖矿,但是陌生的环境如何开始完全没有头绪。
好在他们来的时候已经有人早就来建矿场了,连出租车司机和饭店老板也一眼看出他俩是来挖矿的,出租车司机看他们是新来的,还不如自己懂行,亲自指点他们到底该怎么开始工作。两人花了几天时间算是理了个头绪,认识了几个同省的矿主,算是找到了组织,他俩再也不是两眼一抹黑了,后面的事情就有条不紊的进行下来了。
所谓“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两人没有自己开矿场,而是跟人和了伙,还接手了一个退出的人的设备,等于是直接就开张了。
那里的电价非常便宜,实际的利润比两人预期的最好结果还要好,特别是他俩接手后,比特币价格还在涨。说比起他们以前小打小闹,正规矿场就是不一样。
至于大型矿场是什么样子,也没啥新奇的。
矿场总的来看和一个大型机房没啥区别,只是降温和通风特别的夸张,因为散热比普通机房严重得多,所以进入机房就看到矿机摆得密密麻麻,这样一来散热特别厉害,对于降温的要求就更高,风扇又大又多,风吹的都有点站不住,即使是川西那样的地方,因为丰水期是夏天,气温没有冬天那么低,很多不光要风冷还要水冷,即使这样里面温度也在35度以上,又吵闹潮湿闷热,进去里面只能穿短袖,出来要穿夹克,如果是晚上巡查,外头要穿大衣,进去脱的只剩短袖。
沿着河流布满的矿场,绵延数里,最显眼的就是那些电线,比人胳膊还要粗。
当地人都参与到了挖矿事业,有的开饭店,有的搞了个毛坯房买来酒水弄了个简易KTV。
不过当地的生活不太方便,交通实在是有些闭塞,因为挖矿是7×24×365的工作,大家都是轮班,轮到的时候在里面外面跑,忙得不可开交,闲下来又无聊的很,老板们还忙这忙那,参与股份的合伙人们就没啥事情干了,除了看手机玩游戏娱乐少的很。又不能走远了,就在附近转转,当地风景其实好得很,不过待两三个月就看腻了。
来挖矿的人五花八门什么都有,大多都是原本做电脑相关的工作,有的是卖硬件的,有的是码农,有的是电力工程师。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因为做着和挖矿多多少少有点关系的工作,口耳相传的知道这个能挣钱,然后就入行了。
有个异类的是个成都的出租司机,有一天两个矿主包他的车,车上打电话的时候被他听了一耳朵“上个月电费花了20万”。就有心随口问了两人从哪来,然后知道了这一行就加入进来了,这人虽然不懂啥数字货币,但是运输方面的专家。
至于为啥要有个运输专家,是因为秋天后丰水期结束,枯水期的水量会非常的小,无法满足挖矿的需求而且电价也会贵得多。所以矿主们需要把矿机搬家,把设备搬到内蒙和新疆去,那时候天已经冷了,设备又多又重,搬家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需要把设备一个一个拆下来打包好,再装上车,这时的场面很是壮观,连绵不断的卡车拉着东西鱼贯而出,在山路上连成线,等到春天随着涨水,这些卡车又会回来,如同迁徙的候鸟一样,又像是游牧部落。
那为啥去新疆内蒙呢?
因为内蒙新疆也是很合适挖矿的地方,纬度高又寒冷,交通比起川西更加便利,难免有人在这里开设机房挖矿了。
而且那地方电力也很足,但是这里不是水电,而是大多数依靠燃煤发电,因为煤炭便宜电价甚至能比水电还低(新疆有的地区甚至最低能到一毛钱一度)。
这就是为啥从挖矿地图上看,四川新疆内蒙是世界挖矿算力的三个巅峰。
再说说显卡的事。
每次矿潮矿难,除了挖矿的,最受影响的就是显卡价格,前面说了专业矿机只能固定挖一种矿。相比起来,显卡的灵活度就高多了,通过程序就可以调整,恢复原样照样还能拿来玩游戏。
这样一来显卡挖矿的还是很多,特别是矿潮一来,显卡价格直接起飞。
问题是,而玩游戏的玩家买显卡就是纯投入,拿来显卡挖矿的矿主们是拿来挣钱的,一比起来玩家就天然的处于劣势。
说起显卡挖矿,首先就是把价格炒得太高了,玩游戏的人买卡甚至要多掏一倍的钱,特别是新款的显卡根本没货,挖矿的囤黄牛也囤,很多玩游戏的人看着眼热也跑来囤,搞得价格越炒越高,想正经玩个游戏白白多掏钱。
还有就是前面说了挖矿是不停的,这一来显卡工作起来也不停,这么一来显卡的使用寿命就会大大降低,据统计挖矿一天比打游戏一个月的损耗还大,这样一来就有了“矿卡”的问题。
所谓“矿卡”就是挖了一段时间矿的显卡,这些卡很多看着外面还是崭新的,其实里面到底啥情况就不好说了,不是说挖过矿的都不好,电子产品玄学性还是蛮强的,不过就和汽车一样,一辆新的和一辆跑了十万公里的比不一定哪个先出问题,但是一堆新的肯定比一堆开了十万的要好,不然为啥新的贵呢?
挖矿用到一定时间,乘着还在保修期内,就把卡换下来收拾收拾卖二手。既然矿卡外表看着没问题,账面上使用的时间也不长,价格又比真正的二手卡低一些。卖矿卡的很多都不说实际情况,有的不懂行的游戏玩家就被坑了,可能拿到手还正常,用不了多久就出问题了,到时候找人找不到,找厂家厂家也不管你。
为啥厂家不管呢?还是挖矿挖的,挖矿把卡挖坏了,也拿去找厂家返修,一开始这么干厂家还积极回应,结果各家的返修率大幅增长,售后忙的不可开交。
厂家知道了挖矿确实会导致显卡提前报销,直接在显卡外包装上加一句“挖矿挖坏了不保修”。这么一来二手市场成了矿卡的唯一出路,弄得二手显卡市场里,只要是二手的就被当成矿卡,很多玩游戏的人买新卡价格那么高,二手的便宜不敢买,自己的旧卡还卖不上价钱。
游戏玩家表示我有句妈卖批不知当讲不当讲……
不过咱们上文说的都是挖矿团伙,大号玩家。现在市场中有大量的业余爱好者。比如大量网吧已经关停专门挖矿,还有不少人在家里摆着几张显卡再放个风扇猛吹。我前几天专门问了下一个野生矿主,比特币暴跌之前价格处于历史高点,一部矿机里有八张3060显卡每天能赚200到300,他有二十个矿机,投资了一百多万,他指望将来不挖了再把显卡卖掉。
他买的时候一张3060在某东上六千多,本来准备半年到一年回本,没想到这几年不是暴跌了嘛,正在抱头痛哭。
这也是为啥我在文章开始就说不要随便尝试,除非你已经做好了全部打水漂的准备。
4
尾声
我以前在想一个问题,会不会是美帝的阴谋,通过比特币要把美元弄回去,这段时间跟一个行业内的朋友聊了下,他呵呵一笑,说你知道俄罗斯不,我说我竟然不知道啥叫俄罗斯,你给我解释下呗。
他说俄罗斯政府把挖矿事业当成出口创汇的重要手段来做,挖出来后卖到国际上,然后充实外汇,去叙利亚打仗的车臣雇佣兵工资就是用挖矿的钱付的。
为了挖矿,俄罗斯人甚至把矿场建到了北极,烧天然气发电挖比特币,零下四十多度,而且那地方灰尘少,成本巨低。此外前苏联不是留下了大量的废弃基地嘛,军用的民用的,现在都被利用了起来积极挖矿。不仅如此,俄罗斯军方都在日常挖矿,今后俄国军方不仅倒卖军火,还倒卖比特币,你们怕不怕。
此外以太坊也是俄罗斯人搞出来的,大家叫他“V神”,这个哥们今年好像还不到三十岁,普大大还接见过他,充分表达了俄罗斯人民在挖矿方面的积极性。
问题是俄罗斯人在挖矿方面看着比较朋克,其实实际挖矿算力只有7%,这7%里还有一部分是中国矿场搬过去的。而中国有65%,也就是全世界绝大部分比特币都在中国挖出来,卖到国际上,你说是出口创汇还是美元回流?
还有伊朗,说因为数字货币挖矿造成电力紧张,弄得居然停电了。
伊朗那里因为能源丰富,特别是天然气这玩意,不容易存放又没有管道运输,只好拿来发电了,这就搞得伊朗的电特别便宜,一度就人民币一毛钱,甚至在当地如果你自己花钱建立发电站,一度电只要几分钱。因为美国制裁,伊朗急需外汇,对于挖矿颇为支持,伊朗也是挖矿大户。
说到这里,另一个小伙伴呵呵一笑,说你那都是歪理邪说,中国的矿工和沿海的加工业一样,本质都是低端产能,欧美坐庄的才是大佬,矿工和矿主谁说了算?
然后他俩就吵起来了,到最后基本翻脸了。
此外有人开始纳闷消耗那么多产能,最后只是为了一些电子数字,值得吗?
又会有人说这玩意可以换成美元,美元可以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可以买房,而且你天天上班累死累活就是为了人民币,你值不值得?反正一来二去,听哪边都觉得挺有道理。
此外还有一些大家说烂了的话题,比如洗钱什么的,我就不多说了,大家都知道。反正现在比特币和中医转基因一起成了很多人的友尽话题,大家不要随便跟周围的人聊,弄不好亲友反目父子成仇。
最奇怪的是,不少人本来并不相信这玩意,直到看到别人赚钱,眼热的不行,买了一个(也有不少人只有0.01个),然后就彻底成了信徒,天天怼那些怀疑比特币的人,忘了自己以前一样讨厌这玩意。这可能就是屁股决定脑袋吧。
如果大家把比特币的所有代码都过一遍,然后仔细思考下这玩意的逻辑,就能发现,它有下边这么几个主张:
1、否定了央行存在的意义,人民自己保管自己的信息,整体是反权威的;
2、无视国界,自由往来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3、code is law,代码即法则,所有的代码都是公开可查阅,所有的信息和逻辑都是透明的,没法篡改,没法乱增发。
其实这就是马克思的共产国际的主张,众所周知,共产国际的幽灵一直存活在程序员的社区,所以才会有“开源软件”一说,大家写出代码放到网上不要钱供下载,都是活雷锋,而且“自由人的自由联盟”本身也是马克思的说法。
仔细研究后我发现,设计者的初衷是好的,区块链也是好的,我国现在也在研究这东西,比特币中性的。但是很容易被人利用,就像硝酸铵最早是用来制作农药的,可是一发明就被德国人用在军事领域做炸药,装在炮弹里扔向英法联军。所以只能说初衷应该是不错的,用的人啥心思就不知道了。不过现在国家的态度已经很清楚了,要治理这玩意,明面上说法是碳排放,其实还有一个技术原因,为了平衡输入和产出,加密设计者做了一个机制,算力越强,挖矿所做的运算也就越复杂。以前笔记本就可以挖一堆出来,后来算力越来越离谱,产量也并不增加。这会加剧大家的恶性投入资源,这就是妥妥的内卷,有点过分了,国家肯定不能忍。
内蒙古已经明确不让挖了,今后全国不让挖只是时间问题,家庭作坊可能影响不大,不过大矿场基本没得跑,一段赛博朋克般的挖矿史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文末再说一句,这玩意不要随便碰,了解下可以让我们增加点知识多一种思维方式,也不至于太落伍,但是投资这东西就很高危了,要耗子尾汁。
全文完,如果喜欢,就点个赞或者“在看”吧。
衡量楼市是否启动的三个指标:土拍市场,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
重庆土拍溢价率屡创新高,楼面价纷纷刷新纪录。
一手市场出现了当日售罄的日光盘。不少楼盘已经要求外地客户全款购买
二手房业主开始惜售上调价格。
信贷方面,各家银行已经慢慢缩紧,外地35必须首付三成起。
足以可见此轮重庆楼市火车头已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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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g_bb买房故事合集
买房故事连载(4):为了开店,第一次卖房买房故事连载(3):辞职去开店
明灯直播演讲内容合集(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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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神文集》是欧大无数个深夜伏案写作的心血,也是十来年投资房产,思想的精华提炼。也是sk能传授给大家的最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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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基本知识
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
水库水文特征指标
①防洪标准
对河流上修建的任何一项水利工程,设计时都要考虑水工建筑物所能防御洪水的能力,一般根据所在河段未来可能发生洪水的特性,并结合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选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洪水作为防洪安全设计的依据。水库的防洪标准即是水库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示水库防洪能力的大小。发生标准内的洪水,水库的水工建筑必须保证安全和正常工作。水库设计和运用中主要采用的洪水标准有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和为下游防洪设定的洪水标准等。
②库容与特征水位
水库的蓄水容积称为库容。水库水位与库容的关系是由库区地形图上量算点绘出来的。有了水库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就可以根据观测的水库水位,从曲线上查得相应的蓄水量。水库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总库容。
水库为完成不同任务,在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的各种库水位称为水库特征水位。相应于水库特征水位以下或两特征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水库特征库容。
③正常蓄水位与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水库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也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它是确定水库的规模、效益和调节方式,是保证水库兴利的允许最高洪水位。
泄洪建筑物不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即是泄洪建筑物(溢洪道)的底高程;泄洪建筑物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就是闸门关闭时长期维持的最高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兴利库容(调节库容)。
④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根据汛期和枯水期的径流条件及水库泄洪建筑物的条件确定的汛期起始调洪的水位称汛前限制水位,汛前水库必须把蓄水位降到此水位。在汛期水库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预留所需防洪库容的下限水位。这一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工程现状以及汛期洪水特性而制定的。防洪高水位是指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⑤防洪高水位与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只有当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时,才需确定这一水位
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当汛期各时段分别拟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时,这一库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⑥死水位与死库容
指水库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这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死水位是按灌溉最低引水位、水电站最小工作水头、养鱼的要求,以及预留淤砂的容积来确定的。除遇到特殊干旱年份,死库容所蓄的水量一般不动用。
水库的组成
水库的组成建筑物中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例如挡水、泄水、引水或其它专门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称为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①水库建筑物
一般水工建筑物可按使用期限和功能进行分类。 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后者是指在施工期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
按功能可分为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两大类。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
②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
③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
④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水电站建筑物,如前池、调压室、压力水管、水电站厂房;
②渠系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渡槽、沉沙池、冲沙闸;
③过坝设施,如船闸、升船机、放木道、筏道及鱼道等。
有些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并非单一,难以严格区分其类型,如各种溢流坝,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闸门既能挡水和泄水,又是水力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施工导流隧洞可以与泄水或引水隧洞等结合。
②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是指横控河道的拦水建筑物,用以拦蓄水量,抬高水位,如各种坝、闸等。大坝按建筑材料可分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土石坝、橡胶坝、钢坝和木坝等,其中混凝土坝和土石坝是最常见坝型。
重力坝
重力坝是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挡水建筑物,依靠自身重量在地基上产生的摩擦力和坝与地基之间的凝聚力来抵抗坝上游侧的水推力以保持稳定。
重力坝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按高度可分为低坝(30m以下)、中坝(30~70m)和高坝(70m以上),按泄水条件可分为非溢流重力坝和溢流重力坝,按结构可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和空腹重力坝。
拱坝
拱坝是指将上游坝面所承受的大部分水压力和泥沙压力通过拱的作用传至两岸岩壁,只有小部分或部分水压力通过悬臂梁的作用传至坝基的一种坝体。拱坝对地形、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坝址要求河谷狭窄,两岸地形雄厚、对称、基岩均匀、坚固完整,并有足够强度、不透水性和抗风化性等,
拱坝按最大高度处的坝底厚度和坝高的比值可分为薄拱坝、中厚拱坝和重力拱坝,按体形可分为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
土石坝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土石混合料,经过碾压或抛填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坝体中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碴、卵石和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两类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一直以来是被广泛采用的坝型,优点是可以就地取材,节约大量的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结构简单,便于加高、扩建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简单,工序少,便于组织机械化快速施工;能适应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可在较差地质条件下建坝。土石坝也有一些缺点,如坝身不能进水,需另开溢洪道或泄洪洞;施工导流不如混凝土坝方便,粘性土料的填筑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等。
土石坝按筑坝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土石坝、水力冲填坝、抛填坝、定向爆破坝等。按坝体材料的可分为土坝、土石混合坝和堆石坝。按防渗体材料和相对位置可分为均匀坝、心墙坝、斜墙坝和面板坝等。
③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是指用以宣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它承担着宣泄超过水库拦蓄能力的洪水,防止洪水漫过坝顶,确保工程安全的任务。其形式主要有坝身泄水道(包括溢流坝、中孔、深孔泄水孔和坝下涵管)和河岸泄水道(包括河岸溢洪道和泄洪隧洞)。混凝土坝一般采用溢流式泄洪,如溢流坝和坝身泄水孔等,此时坝体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土石坝一般不容许从坝身溢流或大量泄洪,往往需要在坝体外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筑河岸溢洪道或开挖泄洪隧洞。
河岸溢洪道
河岸溢洪道有正槽式、侧槽式、井式和虹吸式等四种形式。河岸溢洪道的布置一般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从枢纽的总体布置来看,一般进口位于水流顺畅处,且与大坝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横流对坝的冲刷。小型水库的溢洪道一般不设闸门,多布置在河岸,且其泄流水面通常都是开敞的,故称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河岸开敞式溢洪道具有结构简单,水流平顺,容易施工,管理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这种溢洪道由引水渠、溢流堰和泄水陡槽等几部分组成,陡槽后一般还设置消力池和尾水渠,以减轻溢流洪水的冲刷作用。
非常溢洪道
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水库大坝的绝对安全,有时需考虑出现特大洪水时(频率较小的超标准洪水)水库的泄洪问题。这种为对付特大洪水而修建的泄洪设施称为非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一般建在库岸有通往天然河道的垭口处或平缓的岸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闸控制或设自溃式或引冲式土坝。
泄洪洞
泄洪洞按其位置可分为建在坝内的泄洪洞和建在挡水建筑物一侧的山体内泄洪洞两种;按其洞内水流状态可分为无压洞和有压洞两种。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排沙功能,用以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放空水库功能,用以放空库水以利人防和检修。
④输水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是指从水库向下游输送灌溉、发电或供水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坝下涵管、渠道等。取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如进水闸和抽水站等。 输水建筑物都设置闸门以控制放水。
水库基本知识
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
水库水文特征指标
①防洪标准
对河流上修建的任何一项水利工程,设计时都要考虑水工建筑物所能防御洪水的能力,一般根据所在河段未来可能发生洪水的特性,并结合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选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洪水作为防洪安全设计的依据。水库的防洪标准即是水库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示水库防洪能力的大小。发生标准内的洪水,水库的水工建筑必须保证安全和正常工作。水库设计和运用中主要采用的洪水标准有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和为下游防洪设定的洪水标准等。
②库容与特征水位
水库的蓄水容积称为库容。水库水位与库容的关系是由库区地形图上量算点绘出来的。有了水库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就可以根据观测的水库水位,从曲线上查得相应的蓄水量。水库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总库容。
水库为完成不同任务,在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的各种库水位称为水库特征水位。相应于水库特征水位以下或两特征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水库特征库容。
③正常蓄水位与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水库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也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它是确定水库的规模、效益和调节方式,是保证水库兴利的允许最高洪水位。
泄洪建筑物不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即是泄洪建筑物(溢洪道)的底高程;泄洪建筑物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就是闸门关闭时长期维持的最高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兴利库容(调节库容)。
④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根据汛期和枯水期的径流条件及水库泄洪建筑物的条件确定的汛期起始调洪的水位称汛前限制水位,汛前水库必须把蓄水位降到此水位。在汛期水库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预留所需防洪库容的下限水位。这一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工程现状以及汛期洪水特性而制定的。防洪高水位是指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⑤防洪高水位与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只有当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时,才需确定这一水位。此水位可采用相等下游防洪标准的各种典型洪水,按拟定的防洪调度方式,自防洪限制水位开始进行水库调洪计算求得。
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当汛期各时段分别拟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时,这一库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⑥死水位与死库容
指水库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这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死水位是按灌溉最低引水位、水电站最小工作水头、养鱼的要求,以及预留淤砂的容积来确定的。除遇到特殊干旱年份,死库容所蓄的水量一般不动用。
水库的组成
水库的组成建筑物中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例如挡水、泄水、引水或其它专门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称为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①水库建筑物
一般水工建筑物可按使用期限和功能进行分类。 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后者是指在施工期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
按功能可分为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两大类。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
②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
③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
④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水电站建筑物,如前池、调压室、压力水管、水电站厂房;
②渠系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渡槽、沉沙池、冲沙闸;
③过坝设施,如船闸、升船机、放木道、筏道及鱼道等。
有些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并非单一,难以严格区分其类型,如各种溢流坝,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闸门既能挡水和泄水,又是水力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施工导流隧洞可以与泄水或引水隧洞等结合。
②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是指横控河道的拦水建筑物,用以拦蓄水量,抬高水位,如各种坝、闸等。大坝按建筑材料可分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土石坝、橡胶坝、钢坝和木坝等,其中混凝土坝和土石坝是最常见坝型。
重力坝
重力坝是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挡水建筑物,依靠自身重量在地基上产生的摩擦力和坝与地基之间的凝聚力来抵抗坝上游侧的水推力以保持稳定。
重力坝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按高度可分为低坝(30m以下)、中坝(30~70m)和高坝(70m以上),按泄水条件可分为非溢流重力坝和溢流重力坝,按结构可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和空腹重力坝。
拱坝
拱坝是指将上游坝面所承受的大部分水压力和泥沙压力通过拱的作用传至两岸岩壁,只有小部分或部分水压力通过悬臂梁的作用传至坝基的一种坝体。拱坝对地形、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坝址要求河谷狭窄,两岸地形雄厚、对称、基岩均匀、坚固完整,并有足够强度、不透水性和抗风化性等,
拱坝按最大高度处的坝底厚度和坝高的比值可分为薄拱坝、中厚拱坝和重力拱坝,按体形可分为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
土石坝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土石混合料,经过碾压或抛填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坝体中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碴、卵石和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两类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一直以来是被广泛采用的坝型,优点是可以就地取材,节约大量的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结构简单,便于加高、扩建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简单,工序少,便于组织机械化快速施工;能适应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可在较差地质条件下建坝。土石坝也有一些缺点,如坝身不能进水,需另开溢洪道或泄洪洞;施工导流不如混凝土坝方便,粘性土料的填筑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等。
土石坝按筑坝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土石坝、水力冲填坝、抛填坝、定向爆破坝等。按坝体材料的可分为土坝、土石混合坝和堆石坝。按防渗体材料和相对位置可分为均匀坝、心墙坝、斜墙坝和面板坝等。
③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是指用以宣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它承担着宣泄超过水库拦蓄能力的洪水,防止洪水漫过坝顶,确保工程安全的任务。其形式主要有坝身泄水道(包括溢流坝、中孔、深孔泄水孔和坝下涵管)和河岸泄水道(包括河岸溢洪道和泄洪隧洞)。混凝土坝一般采用溢流式泄洪,如溢流坝和坝身泄水孔等,此时坝体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土石坝一般不容许从坝身溢流或大量泄洪,往往需要在坝体外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筑河岸溢洪道或开挖泄洪隧洞。
河岸溢洪道
河岸溢洪道有正槽式、侧槽式、井式和虹吸式等四种形式。河岸溢洪道的布置一般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从枢纽的总体布置来看,一般进口位于水流顺畅处,且与大坝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横流对坝的冲刷。小型水库的溢洪道一般不设闸门,多布置在河岸,且其泄流水面通常都是开敞的,故称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河岸开敞式溢洪道具有结构简单,水流平顺,容易施工,管理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这种溢洪道由引水渠、溢流堰和泄水陡槽等几部分组成,陡槽后一般还设置消力池和尾水渠,以减轻溢流洪水的冲刷作用。
非常溢洪道
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水库大坝的绝对安全,有时需考虑出现特大洪水时(频率较小的超标准洪水)水库的泄洪问题。这种为对付特大洪水而修建的泄洪设施称为非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一般建在库岸有通往天然河道的垭口处或平缓的岸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闸控制或设自溃式或引冲式土坝。
泄洪洞
泄洪洞按其位置可分为建在坝内的泄洪洞和建在挡水建筑物一侧的山体内泄洪洞两种;按其洞内水流状态可分为无压洞和有压洞两种。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排沙功能,用以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放空水库功能,用以放空库水以利人防和检修。
④输水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是指从水库向下游输送灌溉、发电或供水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坝下涵管、渠道等。取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如进水闸和抽水站等。 输水建筑物都设置闸门以控制放水。
典
、
第四十五号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FL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FL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FL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FL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FL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FL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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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基本知识
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
水库水文特征指标
①防洪标准
对河流上修建的任何一项水利工程,设计时都要考虑水工建筑物所能防御洪水的能力,一般根据所在河段未来可能发生洪水的特性,并结合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选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洪水作为防洪安全设计的依据。水库的防洪标准即是水库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示水库防洪能力的大小。发生标准内的洪水,水库的水工建筑必须保证安全和正常工作。水库设计和运用中主要采用的洪水标准有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和为下游防洪设定的洪水标准等。
②库容与特征水位
水库的蓄水容积称为库容。水库水位与库容的关系是由库区地形图上量算点绘出来的。有了水库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就可以根据观测的水库水位,从曲线上查得相应的蓄水量。水库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总库容。
水库为完成不同任务,在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的各种库水位称为水库特征水位。相应于水库特征水位以下或两特征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水库特征库容。
③正常蓄水位与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水库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也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它是确定水库的规模、效益和调节方式,是保证水库兴利的允许最高洪水位。
泄洪建筑物不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即是泄洪建筑物(溢洪道)的底高程;泄洪建筑物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就是闸门关闭时长期维持的最高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兴利库容(调节库容)。
④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根据汛期和枯水期的径流条件及水库泄洪建筑物的条件确定的汛期起始调洪的水位称汛前限制水位,汛前水库必须把蓄水位降到此水位。在汛期水库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预留所需防洪库容的下限水位。这一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工程现状以及汛期洪水特性而制定的。防洪高水位是指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⑤防洪高水位与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只有当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时,才需确定这一水位
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当汛期各时段分别拟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时,这一库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⑥死水位与死库容
指水库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这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死水位是按灌溉最低引水位、水电站最小工作水头、养鱼的要求,以及预留淤砂的容积来确定的。除遇到特殊干旱年份,死库容所蓄的水量一般不动用。
水库的组成
水库的组成建筑物中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例如挡水、泄水、引水或其它专门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称为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①水库建筑物
一般水工建筑物可按使用期限和功能进行分类。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后者是指在施工期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
按功能可分为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两大类。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
②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
③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
④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水电站建筑物,如前池、调压室、压力水管、水电站厂房;
②渠系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渡槽、沉沙池、冲沙闸;
③过坝设施,如船闸、升船机、放木道、筏道及鱼道等。
有些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并非单一,难以严格区分其类型,如各种溢流坝,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闸门既能挡水和泄水,又是水力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施工导流隧洞可以与泄水或引水隧洞等结合。
②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是指横控河道的拦水建筑物,用以拦蓄水量,抬高水位,如各种坝、闸等。大坝按建筑材料可分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土石坝、橡胶坝、钢坝和木坝等,其中混凝土坝和土石坝是最常见坝型。
重力坝
重力坝是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挡水建筑物,依靠自身重量在地基上产生的摩擦力和坝与地基之间的凝聚力来抵抗坝上游侧的水推力以保持稳定。
重力坝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按高度可分为低坝(30m以下)、中坝(30~70m)和高坝(70m以上),按泄水条件可分为非溢流重力坝和溢流重力坝,按结构可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和空腹重力坝。
拱坝
拱坝是指将上游坝面所承受的大部分水压力和泥沙压力通过拱的作用传至两岸岩壁,只有小部分或部分水压力通过悬臂梁的作用传至坝基的一种坝体。拱坝对地形、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坝址要求河谷狭窄,两岸地形雄厚、对称、基岩均匀、坚固完整,并有足够强度、不透水性和抗风化性等,
拱坝按最大高度处的坝底厚度和坝高的比值可分为薄拱坝、中厚拱坝和重力拱坝,按体形可分为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
土石坝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土石混合料,经过碾压或抛填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坝体中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碴、卵石和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两类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一直以来是被广泛采用的坝型,优点是可以就地取材,节约大量的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结构简单,便于加高、扩建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简单,工序少,便于组织机械化快速施工;能适应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可在较差地质条件下建坝。土石坝也有一些缺点,如坝身不能进水,需另开溢洪道或泄洪洞;施工导流不如混凝土坝方便,粘性土料的填筑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等。
土石坝按筑坝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土石坝、水力冲填坝、抛填坝、定向爆破坝等。按坝体材料的可分为土坝、土石混合坝和堆石坝。按防渗体材料和相对位置可分为均匀坝、心墙坝、斜墙坝和面板坝等。
③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是指用以宣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它承担着宣泄超过水库拦蓄能力的洪水,防止洪水漫过坝顶,确保工程安全的任务。其形式主要有坝身泄水道(包括溢流坝、中孔、深孔泄水孔和坝下涵管)和河岸泄水道(包括河岸溢洪道和泄洪隧洞)。混凝土坝一般采用溢流式泄洪,如溢流坝和坝身泄水孔等,此时坝体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土石坝一般不容许从坝身溢流或大量泄洪,往往需要在坝体外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筑河岸溢洪道或开挖泄洪隧洞。
河岸溢洪道
河岸溢洪道有正槽式、侧槽式、井式和虹吸式等四种形式。河岸溢洪道的布置一般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从枢纽的总体布置来看,一般进口位于水流顺畅处,且与大坝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横流对坝的冲刷。小型水库的溢洪道一般不设闸门,多布置在河岸,且其泄流水面通常都是开敞的,故称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河岸开敞式溢洪道具有结构简单,水流平顺,容易施工,管理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这种溢洪道由引水渠、溢流堰和泄水陡槽等几部分组成,陡槽后一般还设置消力池和尾水渠,以减轻溢流洪水的冲刷作用。
非常溢洪道
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水库大坝的绝对安全,有时需考虑出现特大洪水时(频率较小的超标准洪水)水库的泄洪问题。这种为对付特大洪水而修建的泄洪设施称为非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一般建在库岸有通往天然河道的垭口处或平缓的岸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闸控制或设自溃式或引冲式土坝。
泄洪洞
泄洪洞按其位置可分为建在坝内的泄洪洞和建在挡水建筑物一侧的山体内泄洪洞两种;按其洞内水流状态可分为无压洞和有压洞两种。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排沙功能,用以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放空水库功能,用以放空库水以利人防和检修。
④输水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是指从水库向下游输送灌溉、发电或供水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坝下涵管、渠道等。取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如进水闸和抽水站等。输水建筑物都设置闸门以控制放水。
水库基本知识
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
水库水文特征指标
①防洪标准
对河流上修建的任何一项水利工程,设计时都要考虑水工建筑物所能防御洪水的能力,一般根据所在河段未来可能发生洪水的特性,并结合工程的规模和要求,选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洪水作为防洪安全设计的依据。水库的防洪标准即是水库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示水库防洪能力的大小。发生标准内的洪水,水库的水工建筑必须保证安全和正常工作。水库设计和运用中主要采用的洪水标准有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和为下游防洪设定的洪水标准等。
②库容与特征水位
水库的蓄水容积称为库容。水库水位与库容的关系是由库区地形图上量算点绘出来的。有了水库水位~库容关系曲线,就可以根据观测的水库水位,从曲线上查得相应的蓄水量。水库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总库容。
水库为完成不同任务,在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的各种库水位称为水库特征水位。相应于水库特征水位以下或两特征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水库特征库容。
③正常蓄水位与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水库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也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它是确定水库的规模、效益和调节方式,是保证水库兴利的允许最高洪水位。
泄洪建筑物不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即是泄洪建筑物(溢洪道)的底高程;泄洪建筑物设闸门的,正常高水位就是闸门关闭时长期维持的最高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兴利库容(调节库容)。
④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根据汛期和枯水期的径流条件及水库泄洪建筑物的条件确定的汛期起始调洪的水位称汛前限制水位,汛前水库必须把蓄水位降到此水位。在汛期水库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预留所需防洪库容的下限水位。这一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工程现状以及汛期洪水特性而制定的。防洪高水位是指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⑤防洪高水位与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在调节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只有当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时,才需确定这一水位。此水位可采用相等下游防洪标准的各种典型洪水,按拟定的防洪调度方式,自防洪限制水位开始进行水库调洪计算求得。
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当汛期各时段分别拟定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时,这一库容指其中最低的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⑥死水位与死库容
指水库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这个水位以下的库容称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死水位是按灌溉最低引水位、水电站最小工作水头、养鱼的要求,以及预留淤砂的容积来确定的。除遇到特殊干旱年份,死库容所蓄的水量一般不动用。
水库的组成
水库的组成建筑物中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例如挡水、泄水、引水或其它专门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称为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①水库建筑物
一般水工建筑物可按使用期限和功能进行分类。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后者是指在施工期短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
按功能可分为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两大类。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
②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
③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
④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主要有:
①水电站建筑物,如前池、调压室、压力水管、水电站厂房;
②渠系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渡槽、沉沙池、冲沙闸;
③过坝设施,如船闸、升船机、放木道、筏道及鱼道等。
有些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并非单一,难以严格区分其类型,如各种溢流坝,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闸门既能挡水和泄水,又是水力发电、灌溉、供水和航运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施工导流隧洞可以与泄水或引水隧洞等结合。
②挡水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是指横控河道的拦水建筑物,用以拦蓄水量,抬高水位,如各种坝、闸等。大坝按建筑材料可分为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土石坝、橡胶坝、钢坝和木坝等,其中混凝土坝和土石坝是最常见坝型。
重力坝
重力坝是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筑的大体积挡水建筑物,依靠自身重量在地基上产生的摩擦力和坝与地基之间的凝聚力来抵抗坝上游侧的水推力以保持稳定。
重力坝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重力坝和浆砌石重力坝,按高度可分为低坝(30m以下)、中坝(30~70m)和高坝(70m以上),按泄水条件可分为非溢流重力坝和溢流重力坝,按结构可分为实体重力坝、宽缝重力坝和空腹重力坝。
拱坝
拱坝是指将上游坝面所承受的大部分水压力和泥沙压力通过拱的作用传至两岸岩壁,只有小部分或部分水压力通过悬臂梁的作用传至坝基的一种坝体。拱坝对地形、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坝址要求河谷狭窄,两岸地形雄厚、对称、基岩均匀、坚固完整,并有足够强度、不透水性和抗风化性等,
拱坝按最大高度处的坝底厚度和坝高的比值可分为薄拱坝、中厚拱坝和重力拱坝,按体形可分为单曲拱坝和双曲拱坝。
土石坝
土石坝泛指由当地土料、石料或土石混合料,经过碾压或抛填等方法堆筑成的挡水坝。坝体中以土和砂砾为主时称土坝,以石碴、卵石和爆破石料为主时称堆石坝,两类材料均占相当比例时称土石混合坝。土石坝一直以来是被广泛采用的坝型,优点是可以就地取材,节约大量的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结构简单,便于加高、扩建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简单,工序少,便于组织机械化快速施工;能适应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可在较差地质条件下建坝。土石坝也有一些缺点,如坝身不能进水,需另开溢洪道或泄洪洞;施工导流不如混凝土坝方便,粘性土料的填筑受气候影响较大,等等。
土石坝按筑坝施工方法可分为碾压土石坝、水力冲填坝、抛填坝、定向爆破坝等。按坝体材料的可分为土坝、土石混合坝和堆石坝。按防渗体材料和相对位置可分为均匀坝、心墙坝、斜墙坝和面板坝等。
③泄水建筑物
泄水建筑物是指用以宣泄洪水的水工建筑物。它承担着宣泄超过水库拦蓄能力的洪水,防止洪水漫过坝顶,确保工程安全的任务。其形式主要有坝身泄水道(包括溢流坝、中孔、深孔泄水孔和坝下涵管)和河岸泄水道(包括河岸溢洪道和泄洪隧洞)。混凝土坝一般采用溢流式泄洪,如溢流坝和坝身泄水孔等,此时坝体既是挡水建筑物又是泄水建筑物。土石坝一般不容许从坝身溢流或大量泄洪,往往需要在坝体外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筑河岸溢洪道或开挖泄洪隧洞。
河岸溢洪道
河岸溢洪道有正槽式、侧槽式、井式和虹吸式等四种形式。河岸溢洪道的布置一般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从枢纽的总体布置来看,一般进口位于水流顺畅处,且与大坝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横流对坝的冲刷。小型水库的溢洪道一般不设闸门,多布置在河岸,且其泄流水面通常都是开敞的,故称为河岸开敞式溢洪道。河岸开敞式溢洪道具有结构简单,水流平顺,容易施工,管理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这种溢洪道由引水渠、溢流堰和泄水陡槽等几部分组成,陡槽后一般还设置消力池和尾水渠,以减轻溢流洪水的冲刷作用。
非常溢洪道
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水库大坝的绝对安全,有时需考虑出现特大洪水时(频率较小的超标准洪水)水库的泄洪问题。这种为对付特大洪水而修建的泄洪设施称为非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一般建在库岸有通往天然河道的垭口处或平缓的岸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闸控制或设自溃式或引冲式土坝。
泄洪洞
泄洪洞按其位置可分为建在坝内的泄洪洞和建在挡水建筑物一侧的山体内泄洪洞两种;按其洞内水流状态可分为无压洞和有压洞两种。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排沙功能,用以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有的水库泄洪洞兼有放空水库功能,用以放空库水以利人防和检修。
④输水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是指从水库向下游输送灌溉、发电或供水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坝下涵管、渠道等。取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如进水闸和抽水站等。输水建筑物都设置闸门以控制放水。
典
、
第四十五号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FL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FL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FL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FL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FL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FL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FL,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FL;FL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FL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律。FL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FL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FL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FL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FL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FL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FL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FL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fy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fy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fy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ZF、村民ZF、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bm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fy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fy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ZF、村民ZF、民政bm或者fy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FL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bm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bm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FL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FL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FL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ZF、村民ZF或者民政bm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FL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fy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ZF、村民ZF、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bm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bm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fy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bm应当向fy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fy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fy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fy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fy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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