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了人,人们自然认为应该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今日发生了一件事,被狗咬了的人反而被法院要求赔偿狗主人的钱。如此违背常理的判决让人感到摸不着头脑。
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何被狗咬伤还要向狗主人赔款?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这条狗花了三万八买的”
近日,沈阳一位王先生心情比较烦躁,浑身伤痛不说,还要和人打官司,每天动不动唉声叹气,深感自己倒了八辈子大霉。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先,王先生是一个打工人,经常早出晚归,凌晨回家是常有的事。这天王先生结束了长时间的工作刚下了夜班,累得脑袋也是昏沉沉的,整个人本来已经打不起精神了。
可是正当王先生垂头丧气地往家走时,突然不知从哪里窜出来一条恶犬对着他猛咬了几口。
王先生当即就被痛得骂了娘,本来沉沉的困意顿时一扫而光。他忍着剧痛飞起一脚把这个突然出现的恶犬踢去了一边。
可是这只狗并没有因为结结实实挨了王先生一脚就知难而退,而是更加恶狠狠地盯着王先生,准备进行下一轮的攻击。
王先生哪里敢大意,眼睛急忙物色附近有没有什么趁手的家伙什,可以给自己提供一点助力。
可恶犬才不知道人在干什么,它看见王先生左顾右盼没有预防自己,于是更凶狠地扑了上来。
王先生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武器,心里直呼可恶,被迫赤手空拳与狗缠斗起来。
这个时候已经是凌晨了,路上一个人也没有,月黑风高夜,王先生被恶犬缠住临时还真的不好脱身。
王先生与恶犬交锋的这一会儿,身上已经被恶犬搞出了好多伤痕。王先生心想人家武都头景阳冈打虎,我今天就打你这条恶狗。
无奈这只恶犬实在是凶狠,王先生深感缠斗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下定决心抓住时机挣脱这条恶狗的掌控,飞速往家的方向跑。
说来也是邪了门,这只狗就像跟王先生有仇一样,丝毫不放弃对王先生的攻击。王先生越跑,这只狗追的越凶,丝毫没有放王先生走的意思。
可怜的王先生可以说把吃奶的力气都用光了,终于跌跌撞撞地回到了家门口,那条恶狗也气喘吁吁地盯着王先生。
这只死狗始终逮着自己不放,身上的伤口传来阵阵撕裂的痛感,更让王先生怒火中烧:今天你逮着我咬,你看我拿了刀谁比谁狠!
王先生打开家门回去取了一把匕首,再出来时恶犬再一次扑了上来。不过这时匕首在手的王先生有底气多了,反正自己已经被狗撕咬得很惨了,不让这头恶犬见点血也太廉价它了。
王先生抄起匕首就往狠狠撕咬自己的恶犬身上扎去,身上的痛感和内心的愤慨早已使王先生失去了理智,将匕首反复地拔出来插进去……
等到王先生回过神来,恶狗早已气绝身亡,自己也已经力倦神疲了。王先生无可奈何,只好拨打110请民警过来记录情况。
随后王先生才去往医院处理、包扎了身上的伤口,打了狂犬疫苗,总共花费18000余元。
第二天狗主人李某闻讯找到了王先生,王先生拖着疲累的身躯准备找李某索要经济赔偿。
可是李某接下来说的话却让王先生瞪大了眼睛。
李某说:“我还没找你要钱呢,你倒找我要钱?”
王先生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你怎么说话呢?你家的狗咬了人,你这话应该我对你说吧!”
毕竟是自家狗咬伤了别人,李某自知理亏,于是语气和缓了一些:
“兄弟,我家狗不是一般的狗啊,这个狗是名牌品种,我花了38000元买的,现在被你整死了,我不找你要钱找谁要钱呢?我养这条狗也有很多花销,你就赔我四万块钱就行了。”
王先生觉得不可理喻,始终不情愿如李某所愿赔偿给他。
说一千道一万,现在自己也被李某的狗整的没个正常模样了,怎么到头来还得自己给那恶犬的主人钱呢?天下哪有这个道理?
最终李某和王先生也没有达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就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王先生自觉有理,也毫无畏惧,上法庭就上法庭,我就没听说过被狗咬了还要给狗主人赔钱的道理!
然而,法院审理的结果可以说让李某和王先生都有点意外:
法官既决定由李某赔偿王先生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两万七千元;
又认为王先生被李某的狗突击,对狗进行打击属于紧急避险,但是用刀将狗刺死则属于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而李某的狗也确实被王先生杀死,造成了严峻的后果,决定由王先生赔偿李某所要求的赔偿费用的40%即一万六千元。
到此为止,这桩案子才算告一段落。
法官如此判决的理由
狗咬了人,无论是习俗还是法律,饲养人都应该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无论法律如何进展、修改,它也必须符合天理人情。
根据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法条,我们可以知道:
饲养动物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习俗,尽量不阻碍他人的正常生活,除此以外还应该对动物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而在王先生和李某这个案件中,李某的狗显然没有任何主人采取的牵引绳等安全措施,而且深更半夜跑出来撕咬王先生,显然已经严峻阻碍了王先生的正常生活。因此由此产生的损害应当由狗主人李某来承担。
而王先生之所以被法官判定需要给李某一定份额的赔偿,则涉及到了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明确规定:
因为采取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情况,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采取相关措施不适当或者超过了紧急避险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受害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王先生虽然被李某的狗突击,但是王先生完全可以将狗降服无力反击即可,但是当时的王先生由于丧失理智一股脑地对李某的狗进行攻击,使价值将近4万元的狗当场毙命,造成了超过一定限度的损害,因此王先生也应该对李某进行一定份额的适当赔偿。
李某和王先生最终也同意了法官所给出的决定。
这样的判决完全体现了民法典公平公正的精神,也反映了民法典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细致入微的严密性和一丝不苟的严谨性。
狗咬人事件背后的启发和收获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有人从直观的角度分析问题,认为李某不过死了一条狗,而王先生差点因为李某的狗丢掉生命,这样看来王先生就算杀死这条狗也是应当的。
这种看法看上去似乎是合理的,但是作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除了这些情感推断,法院更加注重的是民事主体双方的财产损失。法院从这个角度来解决双方的纠纷,是站得住脚的,也是无可指摘的。
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就算王先生被李某的狗撕咬,躲开就行了,此前王先生都已经回家了,却还要拿出刀和狗对峙,最终造成李某的狗死亡。
这种看法应该说也是王先生需要向李某进行赔偿的因素之一,但是仅仅将过错推到王先生身上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先是李某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自家的狗深夜跑出去咬伤了王先生。
我们能够理解这些网友对于动物的爱惜和关怀,然而当时深更半夜四下空无一人,王先生也没有完全可能保证李某的狗能够不再对他展开攻击,因此王先生的过激行为可以理解。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在保证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动物的生命。
还有一些网友对于处罚结果直呼不合理,感觉被害人反而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理说不过去,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部分公众对于法律知识的匮乏。
概括来说,狗咬人等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其本质上是因为整个社会关于养宠物尤其是大型宠物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善、人们对于相关问题和法律了解较少。
城市不像乡村那样地广人稀,对于狗这样的大型宠物没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在城市中人群密集,狗咬人的发生也就成为一种相对高发的现象。
要真正让城市成为安全的、令人放心的宜居环境,第一就要求在制度层面下功夫,摸索、探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城市养宠物的制度,并且将其大力推行贯彻落实,为人们的城市生活提供一个制度化的保证。
有了制度化的保证后,还需要正确地引导公众学会养宠物、学会管宠物,贯彻法律常识,努力营造安全环境。
除了制度实行等方面的努力以外,人们在养宠物时也要自觉地为宠物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幸免损害他人。
而不养宠物的人也要学习相关知识,以便遭遇险情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编者认为狗咬人事件的背后不仅仅是一个“王先生”和一个“李某”双方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
如果整个社会能够从制度、法律、道德、习俗等各个方面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有爱的城市养宠物的环境共同发力,类似狗咬人的事件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改善,我们热切地盼望着早日实现没有被咬的“王先生”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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