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早产”食品
没想到电池也有“早产”的
无论什么产品
“早产”都是违法的
1
消费者4月19日买到
4月23日“生产”的电池
经销商称“保质期更长”
长沙市民王先生是一位垂钓爱好者,天气不错的时候,尤其喜欢夜钓。由于夜钓的“探路灯”电池已用了一段时间。4月19日,他来到泉塘街道一家电瓶批发门店以旧换新,花100元钱购买了一个超威品牌的电动车电池。
△出售“早产”电池的电瓶批发门店
回去安装时他突然发现,刚买的电池生产日期标注的居然是2020年4月23日。
“还有4天才是4月23日,这不是‘早产’吗?”王先生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是否买到了假货,“如果是真货,从厂家发货也需要时间的,那肯定不止‘早产’了4天。”
△4月19日买到生产日期为4月23日的电池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4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出售“早产”电池的门店,店内仍有4月23日生产的电池在销售。
记者问电池为何会出现‘早产’现象,“这对消费者是好事呀,还为消费者延长了保修期。”门店老板不以为然地说。据这位黄姓老板介绍,电池的质保期是一年,以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这样电池的质保期还延长了。
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黄姓老板表示,这批货是从上游批发商进的货,生产日期是厂家标的。“确实卖早了,应该到4月23日才卖的。”对于黄的这一说法,一旁的王先生插话道:“厂家在外省,路上运输得有一段时间吧,23日当天你能拿到货吗?”面对王先生的质疑,黄姓老板一时语塞。
随后,记者联系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泉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早产”电池暂扣。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早产”电池
4月23日下午,记者随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泉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门店了解情况,又意外发现一批早产的“天能”牌电池,产品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4月27日。
△4月23日已能买到“4月27日生产”的电池
“实话告诉你们吧,电池‘早产’是公开的秘密,可以说是行业潜规则。”黄姓老板这次不再辩解,他进一步解释,消费者在选购电池时,会习惯性地看生产日期,而且总喜欢选择最近时间生产的电池,生产日期稍微远了点,消费者就不愿买,“说到底是消费者倒逼厂家这么做的”。
2
“超威”厂家解释
是员工打码失误
记者从电池包装盒上得知,生产“超威”电池的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和生产“天能”电池的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注册地均在浙江长兴县,在多省设有生产基地。为了核实该门店这批“早产”电池的真伪,记者分别致电了超威和天能客服。
4月21日,记者致电超威客服,经客服核实,黄姓老板售卖的为正品超威电池。客服介绍说,电池盖上印着的前六位数就是电池生产的年月日。
既然是正品超威电池,电池为何要出现“早产”情况呢?“因为生产流水线是激光打码,是由人工调试机器的,可能是在打码的时候,员工失误导致的。”对于客服的解释,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超威客服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电池的售后质保期确实为一年,但厂家不负责质保,电池的质保都是由经销商负责的,一年的质保期是从消费者购买之日算起的。而此前,黄姓老板则表示质保期从生产之日算起。
←超威电池 授权经营商匾牌
天能电池 指定经销商匾牌→
“天能”厂家未回复
“代理商”称是自己打的
4月24日上午,记者就“早产”问题致电天能客服,客服对此避而不答,而是要记者提供电池的相关信息,表示要请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对电池进行确认,继而要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说查实后再向记者回复情况。然而,直到发稿时,也没能等到天能厂家的回复。
长沙一位自称袁姓天能产品代理商的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厂家把记者的电话告诉了他。袁姓代理商称,电池“早产”现场在行业普遍存在,还表示日期不是厂家而是他打上去的。记者问,成批包装好的电池是如何一个一个打码上去的?他顿时支支吾吾说不上来。
最后,这位袁姓代理商表示,希望请记者吃餐便饭,被记者拒绝。
3
专家分析
电池贮存时间和环境
影响电池电量
电池“早产”违法
也侵犯消费者权利
针对电池行业“早产”现场,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吴卫表示,且不说电池“早产”对产品本身质量安全会否有影响,单就不按实际生产日期进行标注这一行为,厂家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吴卫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就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作出了明确要求。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高勇波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产品标示标注的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标注生产日期,电池“早产”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电池厂家有没有必要将电池“早产”?
电池“早产”对产品性能有影响吗?
带着这些技术上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机械汽配中心工程师彭邹懿。
彭邹懿表示,电池一般都会标有生产或者出厂日期,而电池的质保期一般都会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开始日期。对于已经出厂的电池,在没有安装使用的情况下,放置一两年仍可以正常使用,这就是通常说的贮存期。但是贮存时间和贮存环境对电池的实际可用容量及寿命是有影响的,电池是渐变失效的产品,它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性能都是逐渐老化的。
电池充满电后若处于长期储存状态下,会进入自放电过程,其容量将逐渐减少,且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长期储存状态下造成电池自放电的原因是电池内部的化学和电化学反应。电池自行放电是在存储中降低容量和寿命的内在原因,当环境温度升高时,会加速自放电过程。
“
一般来说,应尽可能使电池温度保持在20-35摄氏度。温度太高或太低,均对电池贮存寿命不利。因此在日常仓储过程中需要对电池进行定期维护,比如说3个月补充电一次,但是现在很多经销商做不到,所以一般建议购买电池类产品时,以生产日期不超过三个月为宜。”彭邹懿说。
”
“电池厂家不按实际生产日期标注,消费者根本就无从知晓真实的生产日期。厂家的做法实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吴卫表示,一方面,电池生产厂家要杜绝“早产”标注这种违法行为,诚实守信经营,尊重消费者权利,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另一方面,电池作为一种工业用品,消费者也要理性看待电池的生产日期,只要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时间范围内,不必像对食品一样苛求。只有这样,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才会形成良性互动。
记者/余知都
编辑/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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